妊娠合并急性阑尾炎一旦确诊 ,无论妊娠期限和病情程度如何 ,均应立即进行手术治疗。对妊娠期高度可疑合并急性阑尾炎者,亦是剖腹探查的指征。此外 ,尚需考虑流产、早产及婴儿存活的问题。
妊娠早期 ( 1~ 16周 )合并急性阑尾炎 :不论其临床表现轻重 ,均应手术治疗。此时对子宫干扰不大,不会影响继续妊娠。若待妊娠中晚期复发时再行手术 ,既增加手术难度 ,对母子也有危险。
妊娠中期 ( 17~ 28周 )合并急性阑尾炎 :其临床表现轻且拒绝手术者 ,可采用非手术治疗,静脉给予大剂量青霉素或氨苄青霉素。若病情进展不能控制 ,应手术治疗。此时胚胎已固着 ,手术对子宫干扰不大 ,不易流产,可继续妊娠。一般认为 ,妊娠 4~ 6个月是手术切除阑尾较佳时机。
妊娠晚期 ( 29~ 40周 )合并急性阑尾炎 :应手术治疗 ,即使因手术刺激引起早产 ,绝大多数婴儿能存活。手术对孕妇影响亦不大。
妊娠期合并急性阑尾炎时 ,胎儿能否存活不取决于阑尾切除手术 ,而是决定于延误诊断或延误手术切除。妊娠不是阑尾手术的禁忌,手术未必一定引起早产。为了预防流产和早产 ,术后常规应用镇静剂或孕酮等保胎治疗也十分必要。